基本案情
“L’OREAL”(歐萊雅)商標系經(jīng)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69類:包括化妝品、花露水、科隆香水、化妝乳劑、香滑石,且均在注冊有效期內。
2014年6月起,被告人劉一明、顏迎梅以牟利為目的,租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高東鎮(zhèn)趙高路某倉庫作為制假加工點,先后從他人處購得大量假冒“L’ORE鄄AL”(歐萊雅)注冊商標標識的化妝品原料、包裝瓶、商標貼標、包裝盒以及商標機等作案工具,并雇用被告人滿麗麗、滿樂幫其制作假冒“L’OREAL”品牌的化妝品,將化妝品原料委托他人代加工灌裝后,私自包裝、貼標,出售給他人,從中牟利,累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9090元。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上述制假加工點,當場查獲假冒“L’ORE鄄AL”化妝品9316瓶及大量化妝品半成品、商標標識、商標機、氣泵、燙金機等制假工具。經(jīng)鑒定,均系假冒歐萊雅商標的產(chǎn)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8萬余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偵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劉一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并于6月10日提起公訴。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罰金9萬元至1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由權利人舉報、公安機關重點偵查的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是引導取證,夯實證據(jù)基礎。在審查逮捕階段,與公安機關充分溝通,明確取證重點,對于商標授權、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以及涉案人員的參與程度提出取證方向,確保案件質量。二是積極研判,確保打擊效果。對負責管理工人的顏雪梅提出追訴建議;對主要負責貼標、裝外包裝、塑封、裝箱、搬運原材料等的滿麗麗、滿樂,認為系制假的實行犯且作案時間長,有刑事打擊的必要,而對于另一名參與犯罪僅有一周左右的涉案人員李艷,認為主觀明知的證據(jù)不充分,且社會危害小,故不作刑事處罰,但充分發(fā)揮其作為證人的作用,制作詳細的證言筆錄,對相關事實進行固定。三是服務民生,擴大社會效果。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打掉該窩點后,將上游提供制假原料的廣州“阿華”和下游專門收購和銷售假冒化妝品的“陶國方”等線索移交相關辦案單位,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法治宣傳,謹防上當受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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