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在使用商品類別上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對于非馳名的普通商標而言,商品類別的相同或近似是判定商標侵權構成的前提和基礎。商品類別要件要求必須在商標注冊使用的商品類別范圍內(nèi)進行比對,原因在于普通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因為消費者群體的封閉性或者經(jīng)營領域的有限性而不會擴展到注冊類別范圍之外形成“品牌擴張”的商譽,而商標法對于普通注冊商標也僅限于在其核定使用商品類別范圍內(nèi)加以保護。如果一個普通商標通過使用而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類別外也產(chǎn)生了足夠的商譽,就可能構成馳名商標,只有在這時,對商標權的保護才不需要考慮商品類別。因此,注冊馳名商標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跨類保護”,即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再受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種類限制。“跨類保護”有效擴展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因此常常被用來阻止他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注冊和使用。
但是,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是無限制的。企業(yè)在運用馳名商標戰(zhàn)略時常見的誤區(qū)就是將“跨類保護”等同于“全類保護”,認為只要商標馳名這一事實得到法院認可,接下來就可以無差別地在任何類別上受到保護,從而放棄了對于商品類別、消費者群體和消費渠道等商品相關度的證明,往往會導致法院得出二者商品類別相差太遠無法延伸保護的結論,從而“大意失荊州”。事實上,“跨類保護”僅僅是指突破了普通商標保護上商品種類“相同或者相近”的限制,但并沒有達到全類保護的程度。例如,對于襯衫商品類別而言,風衣可以視為近似商品,皮鞋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視為近似商品(消費者重合,消費渠道相同,銷售場所相同),這是普通商標在種類上可以受到保護的一般范圍。對于馳名商標而言,這一范圍可以適當擴展到錢包、手表等類別,但是,一般情況下不能認為其范圍還可以擴展到計算機通訊、汽車制造、交通運輸?shù)阮I域。因此,所謂的“在使用商品類別上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就是說可以“跨越”商品類別,但這種“跨類”必須是不能超越合理范圍。
何謂“摹仿”和“誤導公眾”
在第十三條第三款中,規(guī)定了“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三種形式,其中復制可以理解為無差別或者視覺效果完全一致,翻譯可以理解為商標文字中文外文之間的語種變幻,只有摹仿值得特別說明??紤]到復制的含義,摹仿可以理解為僅僅使用了馳名商標的一部分顯著特征,因此沒有達到“復制”的程度,但是由于又達到了條款中的“誤導公眾”的結果,因此不能容許。此外,該條款“誤導公眾”的表述,其實還有另外一個功能,就是對“摹仿”(包括“復制”和“翻譯”)的輔助判斷,換言之,當兩個商標進行外觀比對無法在物理形態(tài)上迅速得出結論時,如果能證明“誤導公眾”,也可以從側面證明“摹仿”的成立。以老干媽為例,從字面來看,老王媽、佬干媽、老干嗎,都可能構成對“老干媽”的摹仿。
何謂“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進行了擴張解釋,該條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不予注冊并且禁止使用。
這一司法解釋說明,除了混淆之外,對他人馳名商標的損害還可以表現(xiàn)為“淡化”,即“弱化”(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丑化”(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和“搭乘”(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換言之,對于淡化,消費者未必會對商品及其來源產(chǎn)生誤認(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許可、贊助、投資等關聯(lián)關系)和混淆,但會產(chǎn)生聯(lián)想。如果是普通商標,僅產(chǎn)生聯(lián)想但不導致對來源的誤認還不足以認定為商標侵權,但是,對于馳名商標,僅僅是聯(lián)想也會對商標的商譽產(chǎn)生明顯的消極影響。例如,在“澗楠春”一案中,一審法院指出,“相關公眾”在茶、糕點等商品上看到訴爭商標“澗楠春”時,會想到劍南春公司在白酒上的馳名商標“劍南春”,但又能夠認識到這些商品并非由劍南春公司提供,“澗楠春”的生產(chǎn)者與劍南春公司也并無特定關系,但由于消費者看到“澗楠春”時仍然會產(chǎn)生對“劍南春”的聯(lián)想,因此同樣會產(chǎn)生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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