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中,常常隱藏著許多時間點,需要申請人主動提出請求并辦理補交文件手續(xù)。合理利用這些時間點,可以讓你的專利錦上添花,而錯過了這些時間點,往往會錯過重要時機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失誤。
一、主動補正時機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舉例:發(fā)明案件申請后,申請日3年內的某個時間點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可以提出主動補正;或發(fā)明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為5月1日,如果申請人需提主動補正,則必須在8月16日前提出;(通知書5月1日+15天+3個月)新型或者外觀申請日為5月1日,如果申請人需提主動補正,則必須在7月1日前提出主動補正。(申請日5月1日+2個月)
注意的是:
1)主動修改的內容不能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2)對于超過兩個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則該修改文件可以接受。
二、分案提出時機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期限) 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舉例:收到授權通知書的日期為4月1日,如果申請人需分案,則必須在6月16日前提出分案申請。即以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上繳費截止日為準。
三、分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機
分案申請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于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zhí)峤蝗掌饍蓚€月內補辦各種手續(xù)。
舉例:分案申請的案子,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上會有2個時間,一個為申請日(即原案申請日),一個為分案提交日,而此時實審期限需按申請日來算。
例如分案提交日為:2020年5月1日,原案申請日為2017年08月1日,此時申請日加上3年,實審請求與繳費的期限應為2020年08月01日。(原案申請日2017年8月1日+3年)
如果分案提交日已過實審期限,則應按分案申請?zhí)峤蝗掌饍蓚€月來算
例如:原案申請日為2017年05月26日,此時加上3年,實審請求的期限應為2020年05月26日,而分案提交日為2020年6月18日,已過實審請求期限,此時實審請求與實審費就應于2020年8月18日前提出。(分案提交日2020年6月18日+2個月)
四、費減請求時機
申請費的費減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則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舉例:申請日為2018年7月1日,第三年年費繳費期限為2020年7月1日,如果之前此案沒有享受費減,申請人需享受第三年年費減緩,則費減請求需在2020年4月15日之前提出,否則無法享受第三年年費減緩。(繳費期限7月1日-2個半月)
五、保藏證明補交時機
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舉例:申請人于2020年5月1日提交含有生物材料樣品的專利,如果申請的同時沒有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證明,則申請人必須在2020年9月1日前主動補交生物材料存活證明。(申請日5月1日+4個月)
總結:以上時間點,專利局是不會下發(fā)任何通知書,都需要申請人自行計算與留意。在申請中,申請人要合理利用這些時機,為自己的專利規(guī)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