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商標知識產權工作多年,深知我們客戶喜歡以簡潔、易記的文字作為其商標名稱,以便快速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但我國的漢字數量有限,造成商標資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商標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的數量也處于逐年遞增狀態(tài)。
實踐中,兩個合法主體存在關聯(lián)關系,需要進行運維同一系列品牌的,或者兩個合法主體不存在關聯(lián)關系,但兩個主體均對某一近似商標進行使用且并存市場于多年的情況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承認共存的案件不斷涌現。
例如,2017年商標評審20個典型案例之一“盛京李連貴”與“李連貴”商標駁回復審案,以及展開了長達二十余年訴訟紛爭的“榮華月餅”(香港榮華與順德榮華)訴爭案。
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越來越多的商標申請人選擇與在先商標權利人簽訂《共存協(xié)議》、《同意書》等,以期獲得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予以初步審定的決定。
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司法案件隨著“良子”(山東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良子及圖形”(北京臺聯(lián)良子保健技術有限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對共存協(xié)議認可后,商標共存協(xié)議對于審理案件的作用凸顯。
因此,我們認為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司法實踐中,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作用和效力是符合當前市場需求的。
下文將從法律概念上、實際商標案例操作兩個方面,對“商標共存協(xié)議”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作用進行解讀。
法律概念及相關司法解釋
商標共存是指在商業(yè)活動中,不同的主體基于商業(yè)目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基于商業(yè)使用目的被核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法域內同時合法存在。我國《商標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共存協(xié)議,但類似的精神在相關的司法解釋、規(guī)則中有所體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guī)定:“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xié)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妥善處理商標近似與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的關系,準確把握認定商標近似的法律尺度。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但主張權利的商標的知名度遠高于被訴侵權商標的,可以采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要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劃清商業(yè)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構成要素近似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系。相關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相關商標的共存是特殊條件下形成時,認定商標近似還應根據兩者的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tài)、使用者的主觀狀態(tài)等因素綜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標近似,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fā)展。”
再如《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八條規(guī)定:“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或者經調解以書面方式達成和解?!?/span>
由此可見,商標注冊人通過《共存協(xié)議》提高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方式在相關的司法解釋、《商標評審規(guī)則》中有所體現。
商標實例解讀
在商標實務中,不乏諸多申請人,明知道其預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存在一定近似度,這類商標通常會面臨被商標局駁回的可能,那此種情況下,這類商標是不是一定沒有成功注冊的可能?想提高商標復審成功率,又該如何呢?
我們除了建議申請人積極向商評委提起駁回復審申請,配合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還會建議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進行溝通、協(xié)商,以期達成簽訂《共存協(xié)議》、《同意書》等方式來克服這種權利沖突。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時,認定共存應當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否屬于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標;二是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清晰具體;三是商標標志之間是否存在差異;四是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五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我們就結合我司通過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代理成功的商標復審案例,進行舉例解析。
“司空錢包”商標駁回復審案:司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申請人)于2016年07月15日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人事管理咨詢、商業(yè)企業(yè)遷移、尋找贊助、廣告”等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的第20668534號“司空錢包”商標,被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北京馨天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已注冊的第16933144號‘司空網’商標近似”為由駁回。
我們主要代理理由:其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構成上存在一定差異;其二,引證商標所有人北京馨天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已出具《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聲明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且二者系關聯(lián)公司;其三,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與大量宣傳,已經建立穩(wěn)定市場格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所有人北京馨天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已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構成有所不同,故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結束語
當我們面對較為近似商標,尤其是兩個合法主體存在關聯(lián)關系,例如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集團控股參股關系、其他關聯(lián)關系(如合作關系,同一品牌運維關聯(lián)關系)等迫切希望較為近似商標能夠并存于市場,我們作為案件代理人,我們應立足于客戶,正確運用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此種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我們認為若在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注冊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整體上尚具有區(qū)分的可能性,共存協(xié)議可作為排除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證據之一,前述我們代理“司空錢包”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一定程度上證明此論點。
總之,雖然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不一定都可以成功注冊,卻有助于相同/近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獲得注冊,是提高商標駁回復審成功概率的一種可行性方案。
內容審核:梁曉、隆泉
投稿及內容合作:neirong@kuaifa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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