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立有限責任公司是美國著名街球隊“BALLUP”球隊的經紀人。自2009年以來,波立有限責任公司每年組織該球隊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巡回舉辦籃球街球表演賽,在中國擁有大量忠實粉絲,其“BALLUP”商標經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在籃球、街球等體育運動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014年2月20日,開平某體育用品公司在第28類體育用球、鍛煉身體器械、玩具、紙牌等商品上提出申請注冊第14044462號“BALLUP”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該商標于2015年3月28日核準注冊。
于是,波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廣州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系爭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經審理,商評委于2016年4月21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在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快法務專業(yè)點評
本案件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和第四十四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典型案例。
商評委最終宣告系爭商標無效,基于以下兩點理由:
一、申請人的“BALLUP”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前已通過文化傳媒公司在組織體育比賽、組織表演(演出)等服務及相關體育用品上,經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開平某體育用品公司在體育用品等商品上的注冊系爭商標已構成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二、開平某體育用品公司目前持有的商標檔案資料表明,除本案系爭商標外,該公司在第18、24、25、35等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共注冊一百余件商標。其中不乏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灌籃高手SLAMDUNK”、“黑子的籃球”、“足球小將”、“灌籃少年”、“湘北”、“三井壽”等與他人出版發(fā)行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中文譯名相同及高度關聯性的商標。結合其批量性、大規(guī)模注冊他人商標的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句是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以規(guī)制惡意搶注行為。適用該條例提出無效宣告,應當提交相關大量使用證據證明該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中,由于申請人的經營模式為球隊表演為主,籃球周邊產品的銷售為輔,而爭議商標指定的對象為籃球周邊商品。因此,著重提供申請方商標在籃球周邊產品方面的使用證據,同時強調球隊宣傳對產品銷售的促進作用是本條例得以適用的關鍵。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針對的是大量惡意搶注行為。其中“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本案中,被申請人注冊了一百余件與知名籃球動漫作品相關的商標,明顯超出合理使用范圍,且?guī)в忻黠@惡意,因此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3、在商標無效案件中,往往可以針對同一爭議商標同時適用多條無效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因此,申請人在案件咨詢階段,應當盡可能詳盡地將案件的整體情況告知代理人,由代理人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挑選最有利的無效理由或其組合提出申請,以便提高獲得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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